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憲法ABC系列六:「聯立制-我國國會選舉體制改革的明燈?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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憲法ABC系列六:「聯立制-我國國會選舉體制改革的明燈?」

我國國會選舉制度除了選區人口與立委席次調整的基本問題外,最重要的就是分區與不分區立委席次的分配制度問題,在憲政議題的討論上,我們必須檢討我國現行所採取「單一選區兩票制」分配國會席次的方式,應該維持現行的「並立制」,還是改為「聯立制」?
所謂的並立制(日本採用),是將每個單一選區的選舉結果(分區)和第二張票投政黨的結果(不分區)分開計算,此制度的政黨比例較低,較有利於大黨與既有政黨,較不利於新興政黨及小黨,因為政黨比例的計算基礎須先扣除分區立委的席次,以我國為例,依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,政黨比例的計算基礎僅為34人。
而所謂的聯立制(德國採用),則是直接依各政黨在第二張投政黨名單的得票比率分配,以我國現行立委席次113人為例,政黨比例的計算基礎即為113人,再扣除該黨在分區已得席次之後,即得出該黨在不分區的席次。因為聯立制的政黨比例較高,所以較能反映社會多元的意見與價值,讓小黨有生存的空間,而真正趨近民意。
因此在改革立委選舉制度上,我主張應將我國現行採用的「並立制」改為「聯立制」,並配合提高立委總席次為160席,而扣除理想分區席次約76人(總選舉人口1900萬人÷25萬人=76人)以及原住民立委6人後,不分區立委席次即為78人(160人-76人-6人=78人),期望能適度解決現行國會與民意脫節的問題,同時也希望大家能踴躍討論應如何健全我國的代議制度,來落實憲法的民主國原則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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